“缓刑”引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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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宽刑罚

周礼·地官·大司徒》:“以荒政十有二,聚万民:一曰散利,二曰薄征,三曰缓刑。”贾公彦疏:“三曰缓刑者,谓凶年犯刑缓纵之。”汉刘向《说苑·贵德》:“孝宣皇帝初即位,守廷尉吏路温舒上书言尚德缓刑。”明方孝孺《凝命神宝颂》:“上帝之心,恶杀好生。皇宣慈惠,任德缓刑。”

⒉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,对犯人所判处的刑罚延期执行或不执行。缓刑期间,如果没有再犯新罪,原判刑罚即不再执行;如果再犯新罪,撤销缓刑,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。